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民初8292号
原告:***,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京族,贵阳市人,住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一,男,1993年8月4日出生,京族,贵阳市人,住北京市海淀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宇,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维宏,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湘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941673257。
法定代表人:陈进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洪波,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天源正电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30号蟠桃大厦1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669257968。
法定代表人:许阳峰,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天源正电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桐梓县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金环城C栋六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67071095X7。
负责人:许阳峰,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女,公司员工。
第三人:凌国斌,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住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芸倩,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一诉被告遵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天源正电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天源正电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桐梓县分公司、凌国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一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以由于(2017)黔0302执19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被依法撤销,而申请人诉请的异议法律文书(2019)黔0302执异86号执行裁定书系基于(2017)黔0302执19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起的异议程序作出,所以本案异议法律关系法律文书已不存在,申请人为了不浪费司法资源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一负担。
审 判 长 彭乾骥
人民陪审员 王凤革
人民陪审员 陈忠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刘伟科
书 记 员 李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