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8执1499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6年2月17日,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太、张敏,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天源正电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113号A幢B1型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669527968。
法定代表人:许阳峰,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5年6月20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8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天源正电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本案案款本金4470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66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20年9月22日,案款为人民币447070元及利息34239元,案件诉讼费4000元,合计485309元。二、由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22日支付申请人案款100000元(已支付)。三、余款385309元,由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每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35309元。四、本案申请执行费666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黔0328执149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希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云玲
书记员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