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宁夏东方宝盛建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202民初495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东方宝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宁夏东方宝盛建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于2024年2月5日以被告宁夏东方宝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