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503执保4号
申请保全人:通化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东通化大街/2-26。
被保全人:***,女,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保全人:***,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申请保全人通化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吉0503民初11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经过本院立案执行,已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尾号7109),实际控制金额10,019.6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已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吉林银行通化建设支行,尾号4523_1),实际控制金额6,359.4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已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西昌支行,尾号7888_156_1),实际控制金额3,540.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已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江东支行,尾号8334),实际控制金额171.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已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尾号4820),实际控制金额68.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已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通化分行营业部,尾号6982_156_1),实际控制金额35.2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已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西昌支行,尾号6982_156_1),实际控制金额13.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已冻结被保全人***名下网络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7423),实际控制金额6,847.5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已冻结被保全人***名下网络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4f13),实际控制金额179.4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已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铁厂分理处,尾号2315),实际控制金额2,150.5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已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吉林银行通化新站支行,尾号6895_1),实际控制金额1,243.0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已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尾号2305_1),实际控制金额369.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已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县东街营业所,尾号8360),实际控制金额113.3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
至此,通化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吉0503民初113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请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进入执行阶段向执行局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如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造成保全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