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市自然资源局与通化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吉0503行审22号
申请人通化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路***号。
被申请人通化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二道江区东通化大街/2-2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市国土资(二)处罚字〔2018〕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126平方米,将土地退还拥有该地块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现场勘测笔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询问笔录、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证据。
经审查查明,通化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二道江区桃园XX冶金南侧非法占用长胜村集体土地8126平方米(其他草地2530平方米、建设用地5596平方米)建搅拌站。
本院认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作出的通市国土资(二)处罚字〔2018〕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通化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至今未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通市国土资(二)处罚字〔2018〕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通化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126平方米,将土地退还拥有该地块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处罚。
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由申请人提请通化市二道江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峰
审判员白金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