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中煤彤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化中煤彤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21民初645号

原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094段。

法定代表人:史育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重阳,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中煤彤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6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凤,吉林方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通化中煤彤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景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广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