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21执保57号
申请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
被申请人:通化中煤彤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6999号。
申请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化中煤彤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申请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政鑫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