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南长城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5执6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薄坤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南长城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
法定代表人:田宏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南长城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07600元,案件受理费252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5260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625执6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周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轩
书 记 员 樊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