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4689号
原告:徐州市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北路北路口204号公交宿舍1-2-401室。
法定代表人:程庆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小婉,江苏争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经济开发区联谊路北西域路东。
法定代表人:薄坤发,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市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徐州市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市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4元,原告徐州市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予交纳。
审判员 陈冬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