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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03执8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经济开发区联谊路北西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薄坤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正彬,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东山大道北段31号七星未来城星艺佳都匀商场。
法定代表人:叶远彬。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申请执行人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03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5136833.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3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1771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1453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委托调查反馈情况本院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对被执行人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及被执行人***的下落进行了实地调查。经现场勘查,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目前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未达交付条件,故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工商股权、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股权、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22年10月8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2772.2元。被执行人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贵A10**、×××的小型汽车,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都匀市沿江路1号剑江半岛11号楼2层24号、瓮安县雍阳河滨社区渡江北路2号1幢3单元9号、瓮安县雍阳镇花竹社区花竹园南街6-2号A幢2层2-A-1的不动产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申请执行人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优先处置主债务人及被执行人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系本案抵押物),暂不处置担保人及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截止2022年10月24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5136833.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3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1771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4536元,已收取执行费52772.2元,未收取执行费54046.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被执行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解除其限制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03执8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焘
审判员雷震云
审判员王彦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