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景县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03执16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联谊路北西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薄坤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赛***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景县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州镇景安大街西段北侧***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县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景县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景县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电梯款1164000元、违约金232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68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景县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景县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景县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景县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景县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县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结欠申请人款项1405486元(其中货款1164000元,违约金232800元,案件受理费8686元)。二、被执行人于2023年3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200000元,之后每月月底前给付申请人100000元,直至**。三、被执行人若有一期未按时足额给付的,申请人有权就全部未给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利息损失,以全部未给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月息1%,自2023年4月1日起算至实际**之日止。四、***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自愿为被执行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23年3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到位电梯款1164000元、违约金232800元、受理费8686元,未收取执行费。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景县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申请执行人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县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03执165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