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503民初692号
原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浩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浩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本院依法将案由变更为定作合同纠纷。原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浩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陕西浩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项424500元;2.判决被告陕西浩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1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8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数值的1.5倍计算);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陕西浩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辩称,1.认可双方签订《电梯、自动扶梯设备定制合同》及支付货款的事实;2.未支付货款的原因在于将电梯交付给相关物业使用过程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费导致被告无力支付;3.不同意支付利息也无力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7年4月2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电梯、自动扶梯设备定制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23台电梯,合同总价为2222200元。在付款方式上,约定合同签订之日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5%,本合同分批发货,该批次发货前40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提供批次发货通知书,支付该批次总价15%。该批次发货前5天将该批次总价付至60%。在该批次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当地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质保期满后3日内将支付该批次总价的20%,待24个月质保期满后3日内支付该批次剩余的20%。双方还约定,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安装,或因甲方原因不及时报验或因甲方不具备验收条件而导致电(扶)梯不能及时通过验收的,甲方应于设备提货之日起三个月满日付清该批次合同约定的设备款。后,原告按约发货14台电梯,总价为1415000元,被告共计支付990500元,尚余424500元电梯款未付。2019年12月13日,案涉10台电梯经汉中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另外4台电梯由于被告没有正式电源不具备验收条件导致电梯一直未验收。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电梯、自动扶梯设备定制合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交接单、情况说明、律师函、发票、业务回单、垂直梯厂检报表、出厂合格证等证据及原告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并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已按约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现久拖不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陕西浩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四十六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八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陕西浩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电梯款4245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141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自2020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其中以28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自2021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78元,减半收取3889元,由被告陕西浩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