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03民初4461号
原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经济开发区联谊路北西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2号南宁万科大厦3栋4栋及地下室十一层11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原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财产保全费565元,合计诉讼费1146元,由原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