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281民初5470号
原告:,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程某。
诉讼代表人:赤壁市某有限公司预重整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联谊路北西城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薄某。
原告赤壁光投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壁光投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壁光投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光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唐学敏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