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6民初3235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永泰县。
被告:福建省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29725452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经偿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计146.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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