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安溪县气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24民初1725号
原告:福建省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新华路155-2-3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安溪县气象局,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参内乡圆潭村。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莺,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省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安溪县气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13元,减半收取计3306.5元,由福建省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