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基弘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执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新华路155-2-3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章,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永安路777号海峡茗城5号楼9-11层。
法定代表人:吴章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弘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4238元。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即依法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在我院有多起案件未履行,上述被执行人另为本院(2019)闽0524执3136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由该案进行处置,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约办理事项,本院决定将本案与(2019)闽0524执3136号执行案件并案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闽0524执1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培忠
审判员  陈秋香
审判员  王秋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白亚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