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5民初1007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会,湖南金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告:怀化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藕塘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粟斌,该公司经理。
被告:怀化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海源御龙湾20幢10商铺。
法定代表人:黄振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怀化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怀化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同年9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许 积 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尹 盼
书 记 员 尹盼(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