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2民初1952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喜良(特别授权),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810036796。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一般代理),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910159566。
被告:沅陵县沅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古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27700712274。
负责人:刘毅,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文政(特别授权),沅陵县友谊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21100075。
第三人:***,男,1973年5月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和平(特别授权),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第三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园南路(湖天一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4474357XQ。
法定代表人:黄振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玲(特别授权),女,1972年4月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必青(特别授权),男,1971年9月16日,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沅陵县沅陵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沅陵县沅陵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79元,减半收取计46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廉 政
审 判 员 郑从容
人民陪审员 范桂姣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唐 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