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5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海源御龙湾20幢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4474357XQ。
法定代表人:黄振东,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1年6月4日出生,苗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5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仕友
审 判 员 陶湘宁
审 判 员 张太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 琦
代理书记员 姚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