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2执恢2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
被执行人:***,男,1994年3月1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现住湖南省沅陵县。
被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世纪花园主楼B座4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4474357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请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2民终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金 赛
书 记 员 张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