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照与河南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3民初8235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原告***诉被告河南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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