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信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裴冬生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903财保26号
申请人:信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城区凯兴小区9号楼底层0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申请人信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应领取还未领取仍存放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账户上的税费229223元予以诉前查封保全。申请人信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应领取的由申请人信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的税费229223元予以扣留(保管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遂宁分行,账号:62×××58);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支取。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666元,由申请人信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何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