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七十铺搅拌站与安徽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02民初7418号
原告: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七十铺搅拌站,经营场所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七十铺村。注册号341502600332159。
经营者:潘拥军,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柏林乡秦家桥农贸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96162652D。
法定代表人:倪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七十铺搅拌站与被告安徽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七十铺搅拌站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七十铺搅拌站要求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七十铺搅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计805元,由原告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七十铺搅拌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