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五里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03执1066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五里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五里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89034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梅河西路腾逸相约河畔**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96162652D。
法定代表人:倪垒,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五里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内容期限较长,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结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1503民初5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