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兴文成聚农村产权收储有限公司、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兴文成聚农村产权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工业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邵月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九曲溪北街**。
法定代表人:陈继伟。
被执行人:成都市天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
法定代表人:孙芬芬。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8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兴文成聚农村产权收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成都市天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剑阁县自然资源局的应收款项在20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兴文成聚农村产权收储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说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8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后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向本院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院查封或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或冻结期间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伟
审判员 党 群
审判员 杨晋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