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文成聚农村产权收储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执异2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兴文成聚农村产权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工业园区企业服务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九曲溪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本院在执行兴文成聚农村产权收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成都市天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瑞 审判员 贺 斌 审判员 苟 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