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执22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前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1月4日,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前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前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20)川0824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前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劳务款70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024.45.00元。被执行人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付违约金100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前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银行存款,无车辆、有价证劵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前程建设有限公司位于**县的土地使用权,现不具备处置条件,暂不能处置。冻结其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前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限制高消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前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824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雄
审判员 冉 勇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