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苍溪县人民医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民终15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九曲溪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苍溪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陵江镇兴贤街12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苍溪县人民医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苍溪县人民法院(2023)川0824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核实,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向上诉人二审代理人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收到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鲜 攀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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