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康宏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廊坊市康宏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523民初748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5月8日生,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龙陵县,现住龙陵县。
被告廊坊市康宏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38715248G。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益民道**号。
法定代表人**明,经理。
原告**长诉被告廊坊市康宏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廊坊市康宏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庭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廊坊市康宏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征收60元,由***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