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1430号之三
原告:山东智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王珺,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负责人:***。
被告: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智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分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智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了对被告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分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2022年8月31日,原告山东智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双方达成部分和解,为尽快结清或赔偿损失,解决双方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廊坊市***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智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智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智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崔来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