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康宏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廊坊市某某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2605号 原告:周道家,男,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益民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38715248G。 法定代表人:王珺,执行董事。 原告周道家与被告廊坊市***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周道家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根据双方协商金额付清款项,原告自愿撤诉,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道家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原告周道家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