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1540号
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富大有堤吴公庙电排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63352282H。
法定代表人:范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扬,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洋,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良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昌高新技术产业火炬五路899号高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4326952X6。
法定代表人:刘叔平。
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良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31元,由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慧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万 欢
书 记 员 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