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民终8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拓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49号中建芙蓉公社第4栋61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男,1994年7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拓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3)新4002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拓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拓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1456元,由上诉人湖南拓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艾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