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21民初3256号
原告:湖南拓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49号中建芙蓉工社第4栋618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拓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拓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以涉案合同已在另案中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拓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南拓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湖南拓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