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拓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拓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6财保48号 申请人:杨名攸,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杨名攸之妻),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杨名攸之子),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被申请人:湖南拓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49号中建芙蓉工社4栋618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杨名攸向汝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拓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下所属银行账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限额73620元。2022年8月18日,汝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汝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提交本院。2022年9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保单、保函、证据等资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初次鉴定结论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与被申请人湖南拓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现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项下银行账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湖南拓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下所属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限额73620元(相关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部分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56.2元,由申请人杨名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