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源天旭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久源天旭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7338号
申请人: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茶泉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1990Y。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久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6668052H。
法定代表人:魏党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安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久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宝安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5万元,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宝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