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源天旭建设有限公司

崇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四川久源天旭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天旭隆光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4执9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崇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永盛巷35号。法定代表人:杨聪,主任。
被执行人:四川久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
法定代表人:魏党生,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隆光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一环路南三段。
法定代表人:魏党生,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执行人四川久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隆光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四川省**隆光电力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宝马牌、车牌号为川A×××××长安牌小型汽车各一辆,现因本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隆光电力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宝马牌、车牌号为川A×××××长安牌小型汽车各一辆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望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施佳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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