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源天旭建设有限公司

崇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四川久源天旭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天旭隆光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4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崇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永盛巷35号。
法定代表人:杨聪,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建,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久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
法定代表人:魏党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隆光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一环路南三段。
法定代表人:魏党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执行人四川久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隆光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二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在二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未找到公司实际经营场所,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党生下落不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信息。申请执行人崇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本院(2019)川0184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81,522.8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1902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文军
审判员  羊 虎
审判员  倪望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施佳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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