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源天旭建设有限公司

崇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四川久源天旭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天旭隆光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4执9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崇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永盛巷35号。
法定代表人:杨聪,主任。
被执行人:四川久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
法定代表人:魏党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隆光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一环路南三段。
法定代表人:魏党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执行人四川久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隆光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本院(2019)川0184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久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隆光电力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兴光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处有工程应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久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隆光电力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兴光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处工程应收款183,424.8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望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施佳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