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8028号
原告:成都市晨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云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云洁,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久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党生。
原告成都市晨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久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晨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晨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兴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黎
书记员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