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2182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勇,四川田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沙,四川领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久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
法定代表人:魏党生,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久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理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