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四川久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党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15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执行***与四川久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54466.97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的1054466.97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1054466.97元。
二、终结(2018)川0115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 超
人民陪审员 甘连惠
人民陪审员 曾天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