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源天旭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久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四川久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党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15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执行***与四川久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54466.97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的1054466.97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1054466.97元。

二、终结(2018)川0115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 超

人民陪审员  甘连惠

人民陪审员  曾天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