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四川华行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350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被执行人:四川华行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学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128号判决,于2019年05月16日受理**申请执行***、四川华行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华行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详见查封清单)予以查封。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担负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