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华行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执2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华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皇家花园D-19-3-6号。
法定代表人:方学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华行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179688元,全部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动产等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位,均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周 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柯嘉庆
书 记 员  张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