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641号
原告: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道隧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海,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懿萱,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3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孙献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友昌,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东,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金品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蜀源大道一段1789号(西部国际装饰石材城0-32号)。
法定代表人:郭林。
第三人:四川华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皇家花园D-19-3-6号。
法定代表人:方学成。
第三人:都江堰文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幸福大道1-3幢1号。
法定代表人:孙艳军。
第三人:刘军,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第三人:杨莉萍,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第三人:车小琴,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第三人:孙继君,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原告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成都金品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行建设有限公司、都江堰文汇投资有限公司、刘军、杨莉萍、车小琴、孙继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800元,减半收取100900元,由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良谷
人民陪审员 雷 捷
人民陪审员 廖文琼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