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行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元坤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元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17)川01执恢150号之一
成都元坤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5)成仲案字第565号裁决书,于2017年8月24日恢复立案受理成都元坤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一案。执行标的17490000元,执行费84890元。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本院冻结的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在本院解除冻结后,双方自行办理股权抵偿过户手续,以清偿所欠债务,本院已于2017年8月22日解除对上述股权的冻结,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结案。执行费8489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交至本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