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奎屯众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701财保40号
申请人:奎屯众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阿勒泰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35524468605。
法定代表人:许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力,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凤翔路以南、物华街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5648176XW。
法定代表人:霍银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奎屯众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行(账号30×××89)的银行存款26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奎屯众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奎屯众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奎屯众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行(账号30×××89)的银行存款26万元。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奎屯众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志银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