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执6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天北新区凤翔路以南、物华街以西。
法定代表人:霍银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2-C区别依斯60-222号。
法定代表人:武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的(2022)新4003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12,593元,执行费8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4003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关于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2022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4003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新民
审 判 员 王德云
审 判 员 王 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传强
书 记 员 南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