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执8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天北新区凤翔路以南、物华街以西。
法定代表人:霍银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依据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4日作出的乌劳人仲字[2021]第413-1号仲裁裁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252,515元,执行费368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乌劳人仲字[2021]第413-1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2年7月6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和互联网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
三、2022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1.双方一致确认本案执行标的为252,515元,执行费3688元;2.被执行人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申请人***支付60,000元至本院;3.被执行人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72,515元及执行费3688元;4.如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或者不积极主动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因履行时间较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乌劳人仲字[2021]第413-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民
审判员  王德云
审判员  王 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南彦霞